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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耍赖皮”,年度股东大会延期两月无法可依

2016-06-27 10:3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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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上午10点,深圳的天空洒起了零星的雨点,但很快,太阳的威力就让雨神遁形,艳阳高照。这样的天气很容易让人联想起现在正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康达尔股权之争,就在前一天晚上,康达尔董事会发出了延期2个月进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让众多期望通过这次大会改组董事会的中小投资者心头蒙上了一层阴云,但是就像这阵须臾消失的小雨一般,康达尔投资者的忧虑注定也只会是短暂的,相比更加美丽的雨后天空,这些投资者值得用两个月的时间去等待下一次艳阳高照。

一计不成,康达尔龟缩防逼宫

对于近日京基有理有据稳扎稳打的追击和日渐高涨的中小投资者的诘问,康达尔董事会显得信心不足,在一再收缩防线后,终于在原定6月29日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前彻底示弱,24日晚以一个并不充分甚至“莫须有”的理由公告让大会延期,以求争取时间赢得喘息的机会。

在康达尔24日晚发布的这则公告中,康达尔阐释道,“1、本公司董事会出于均衡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立场作出本次决议,本次决议是基于全体股东利益考虑和上市公司规范公司治理的发展需要,不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希望得到全部股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2、鉴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在收购康达尔股票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尚在调查之中,……,董事会目前认定涉嫌违规的股东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表决权或不可以行使表决权都可能导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

多么工整的说辞,估计连康达尔自己也被感动了。

康达尔在发布这则公告前在做什么?6月8日,康达尔发布公告称29日将举行年度股东大会;接下来京基连续提出了三次临时提案以期在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但都被康达尔董事会拒绝了;17日康达尔收到福田法院判决京基胜诉,康达尔败诉的判决书;22日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启动;24日现场登记首日晚,康达尔公告称年度股东大会延期两月(暂定于8月30日)举行。

从整个事件的脉络来看,康达尔为了防止京基参会以行使股东权利,陆续使用了两种方法,一是拒绝京基临时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同时限制京基的表决权等;二是让年度股东大会“无限期”延期下去(在康达尔编号2016-051的关于年度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中确定的时间是“暂定为2016年8月30日”,既然是“暂定”,未来的可能性就很多了)。无论是直接粗暴拒绝京基的临时提案,还是突然公告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康达尔为了阻挠京基行使股东权利,或许也只能选择如此下策了?

希望这次康达尔“关门”打中的不是自己。

自导自演,康达尔扮演法官角色

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到,康达尔在公告特别提示里表述的第二条,“鉴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在收购康达尔股票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尚在调查之中,……,董事会目前认定涉嫌违规的股东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表决权或不可以行使表决权都可能导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

在这段表述中,康达尔首先提到了京基的“违法行为”,同时指出“尚在调查之中”,既然“尚在调查之中”,那何来的“违法”?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康达尔及其律师团理应知道,在没有法院明确判决或者相关部门明确处罚的情况下,康达尔是无权私自判定京基违法的。况且,前不久福田法院刚刚判决康达尔败诉,其董事会作出的限制股东京基集团表决权等权利的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而被判无效。

同时,对于康达尔在公告中述及京基“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表决权或不可以行使表决权都可能导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的说法,有法律界人士也表示,参与年度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是作为股东应该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天赋权利,只要没有法院依法判决或者监管处罚剥夺京基目前拥有的股东权,任何对京基享有的股东权进行侵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所以,康达尔述及的京基参与或者不参加表决都会造成决议效力瑕疵的说法本身就缺乏法理上的支持。

而另一方面,康达尔没有意识到它由于回避所谓的“瑕疵”而延期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更大的“瑕疵”,在我国上市公司发展的20多年历程里,没有哪家上市公司如康达尔一般会因“莫须有”的原因将年度股东大会延期两个月之久。何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和第四十七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的相关规定,也许康达尔董事会的确是顾全到了自己最大的利益,但是最后可能导致的“停牌”等严重后果却可能让其他的中小投资者受到巨大的损失,中小投者的利益又一次被置之不理、视为儿戏。

其次,在“股权登记日”的内容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股权登记日的时间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康达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2个月后举行,在6月22日已经开始的股权登记日却不相应调整,康达尔董事会的此种安排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可以说是间接剥夺了延期的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7个工作日持有康达尔股票的投资人作为股东参加年度股东大会的权利。

一直口口声声要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康达尔用行动暴露了自己的口是心非。

同样引用某自媒体人的一段话作为结尾,“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进程不易,如何维护《证券法》的尊严委实值得深思!“亦期望证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尽早介入调查,驱散层层迷雾查出康达尔在延期举行年度股东大会背后的真相!“从而给相关权益方,给市场,给《证券法》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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