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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卡”金铺狂刷金条

2015-09-16 14:10: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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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讯 (记者 包力)2012年7月,一男子利用“克隆卡”在深圳金地珠宝首饰公司疯狂盗刷,买走214万元的金条。不久,该犯罪分子被警方抓获,但金条却没有被追回。于是,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由此开启:持卡人找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找收单银行,收单银行找刷卡商户……近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该案要从4年前说起。被盗刷者邓先生持有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记卡,2012年7月下旬,邓先生成功申请到一笔贷款,贷款资金打入借记卡里。2012年7月30日16时12分许,邓先生正在深圳小梅沙附近,其借记卡就在自己身上,却连续收到两条刷卡短信通知,共消费214.63万元。发现被盗刷后,邓先生当天16时18分向信用合作联社报案,17时15分又分别向深圳警方和陆丰警方报案。

原来犯罪分子当天用邓先生的克隆卡在深圳金地珠宝公司刷卡214.63万元,买走了8公斤左右的金条。但是,该案的主犯未被抓获,赃款无法追回。

于是,谁要为这次盗刷埋单,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首先是邓先生把发卡银行陆丰农联社告上了法庭。陆丰法院判决持卡人邓某负30%的损失,发卡行陆丰农联社承担盗刷款项70%共计150.241万元损失。

随后,农联社主管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与此次盗刷交易的收单银行兴业银行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150.241万元的损失。这一要求遭到兴业银行的拒绝。

后来,此事交由银联进行仲裁。中国银联裁决认为,商户收银员应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而发卡机构提供的证据显示,收单商户在受理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上述规则条款的行为,因此银联的裁决由收单行兴业银行承担损失。也就是说,由兴业银行来承担150.241万元的赔款。

随后,兴业银行又将深圳金地珠宝首饰公司和省联社、陆丰农联社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承担150.241万元损失。

一审福田法院判决金地珠宝公司向兴业银行支付756205元,驳回兴业银行的其他诉求。对于一审判决,金地珠宝不服而提起了上诉。近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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